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(区、市)的招生政策,实施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遵循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,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。
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按“专业志愿优先”的原则进行,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顺序录取专业。
第十四条 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,服从专业调剂者,调剂到未录满专业;不服从专业调剂者,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五条 录取期间,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。
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,学院依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,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前提下,根据学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,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、限录或慎录:
1.考生患有《体检指导意见》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,学院不予录取。
2.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、色盲)不予录取医学类、药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。
3.一眼失明,另一眼矫正到4.8,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(考生慎报),双眼失明者不予录取。
4.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,或一耳听力在5米,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(考生慎报)。
5.斜视、嗅觉迟钝、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(考生慎报)。
考生须知:学院招收身心健康,体检符合《体检指导意见》的考生,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、就业的特殊性,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,负责的态度,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;护理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≥165cm、女生≥155cm;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建议身高≥150cm。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,不合格者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